《通知》结合当前国家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的新情况,规定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其个人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一定比例扣发。另外,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内,除停发工资待遇情形外,按节次发放的节日福利费应继续发放,假期待遇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同时,针对事业单位不同类别情况,《通知》给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假期待遇分配的自主权,规定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既可以参照机关各类假期待遇的计发办法,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内部制定的收入分配办法和假期管理办法执行。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为: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的哺乳假待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按80%计发。
3.哺乳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6个月以内的按90%计发,超过6个月的按80%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