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产假国家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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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7年产假国家规定目前没有最新消息,下面我们不妨去了解一下2017年公布的浙江产假国家规定吧!


温馨提示:各地政策或有所调整,请以当地公布的政策为准。

2017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通过当天起施行。当中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男女方均获得:“延长护理假和产假”的福利待遇。女方在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无需办理准生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不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因此,我省也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相关的奖励政策怎么变?修改后的条例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一家三宝”也可以实现

失独家庭可按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情形包括: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还关注到了“失独家庭”的问题,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安排再生育。另外,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条例生育。当然,公民也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女方在法定产假外

还能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

小宝注意到备受关注的“奖励假”也有了具体规定,而且男方和女方的待遇都有变化: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超生”越多罚得越多

未婚生育半年后仍不结婚的要挨罚

当然,“超生”的惩罚性措施还是有的。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违反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同时,决定除了对“未婚先育”的“第一胎”征收社会费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还增加了对同种情况下生育“第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6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0.5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1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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