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南昌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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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各省市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可酌情修改,但修改结果不能低于规定天数。那么南昌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小编整理了关于南昌产假国家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2016年江西省产假最新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奖励假,增加60天产假。

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工资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注意:

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

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注: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产假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哺乳假工资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

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产假天数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58天的产假。

必须享受的休假

产假:98天+60天(2016年取消晚婚晚育奖励假后增加的天数)+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产假申请

产假申请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医生开的怀孕周数的证明、申请书

注意:由于各个单位要求的材料不同,具体材料应咨询所在单位

产假申请流程:备好申请材料递交产假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情况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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