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产假多少天,厦门产假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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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厦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呢?本文整理的厦门产假知识,可供参考!

厦门产假为158天至180天。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夫妻,产假不受本条例规定。

厦门产假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如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

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可延长135天至180天,由所在企业具体规定。

3、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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