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按下列办法办理:由本人向所在院、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办理。转专业、转学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中国药科大学、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应予退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