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1.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以更多的选择机会,对已经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在我校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学习能力和特长,提供调整主修专业的机会。
第二条 基本原则
3.转专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严格遵循规则与程序,统一考试,双向选择,宏观控制,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3)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宏观调控转专业总计划数,原则上各专业提供转入人数比例不少于当年招生人数5%;教学资源相对紧张或毕业生就业率相对较低的专业,可适当控制转入人数;每年各专业允许转入人数以当年学校公布文件为准。
(4)学生调整主修专业要与学校的教学资源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当出现转专业需求大于学校可提供转专业的机会时,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与选拔。
第三条 根据我校专业设置、教学资源、社会需求等情况将我校普通本科专业分为两类,控制类专业和非控制类专业(具体分类学校将根据专业设置情况作适时调整)。
4.控制类专业:
临床医学(含方向)、口腔医学、眼视光医学
5.非控制类专业:
除临床医学(含方向)、口腔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其他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基本条件及限定要求
6.选拔类转专业条件: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申请转专业学生为在读(不含休学)一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定向学生、专转本学生)。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4)申请转专业学生已考试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记录。
(5)申请转入控制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生所学第一学年课程(不含军事、体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20%;申请转入控制类专业临床医学(儿科学)、临床医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专业的绩点要求在本专业的前30%。(申请转入非控制类专业绩点排名不作要求)
7. 特殊困难类转专业条件:
确有特殊学习困难或身体原因难以在现专业学习但转专业后有利于其成才的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且时间可放宽至二年级末,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文件(因病转专业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8. 转专业的相关限定要求:
(1)高考文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考生的专业;高考理科考生不得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考生的专业。
(2)国家政策明确规定本科学习期间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
(3)入学体检结果需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招生时对体检结果的要求。
(4)“5+3”一体化专业、临床医学教改班暂不纳入接收专业范畴。
(5)已转过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及学籍处理
9.选拔类转专业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由学校教务处公布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目录和拟接收人数、接收条件及相应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自愿报名,第二学年开学初填写《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见附表),交转出学院备案;转出学院将批准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教务处教务科。
(3)对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计划转入数1.2倍的,可不进行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对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多于该专业计划转入数1.2倍的需进行笔试,笔试后按照1:1.2进入面试。
(4)转专业最终录取方案按照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笔试和面试成绩均按照百分制记录(笔试无论考核几门,最终笔试成绩折合成一个百分制成绩记录);综合成绩折算办法:只有面试的,综合成绩=面试成绩×100%;既有笔试,又有面试的,综合成绩=笔试×50%+面试×50%。
(5)学院按照可接收人数和总评成绩确定录取人选,教务处将初步结果向学生公示。
(6)教务处对《南京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进行终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文。
(7)中途申请放弃转专业者,须在学校发文核准转专业之前提出书面申请。
10.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一般是在选拔类转专业结束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考核、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审核确认通过。
11.转专业后学籍及课程修读
(1)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上课。教务处负责办理新专业就读注册手续。
(2)学生转入的学院应将转入学生编入该院序列进行管理,选拔类转专业学生一般可编入相同年级就读;特殊困难类转专业的学生根据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一般需降级编入转入专业。
(3)转专业学生从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需补修所缺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
(5)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
第七条 解释与执行
1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