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报考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的考生已经拿到通知书了,可是焦急的在家等待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开学入学考试,那么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开学考试考什么内容呢?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新生如何转专业已经转专业的申请条件,小编通过网络收集整理出关于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考试和入学转专业申请的相关信息,请仔细阅读参考。
序号 | 拟招专业名称 | 对报考者专科阶段所学专业要求 | 学费(元/年) | 专业考试科目 | 参考书目 |
1 | 机械电子工程 | 机械设计制造类、自动化类、机电设备类、汽车类、建筑设备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通信类、公路运输类、铁道运输类、水上运输类、民航运输类、测绘类、能源类、电力技术类、水利水电设备类、矿业工程类、化工技术类、制药技术类、市政工程类、地质工程与技术类 | 15000 | 电工电子技术基础 | 《电工电子技术基础》,赵立燕,清华大学出版社。 |
工程制图 | 《工程制图》,主编:周鹏翔、何文平,高等教育出版社。 | ||||
2 | 市场营销 | 农林管理类、房地产类、财政金融类、财务会计类、经济贸易类、市场营销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公共管理类、语言文化类、教育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法律实务类、工程管理类、城镇规划与管理类、公共事业类、食品药品管理类、卫生管理类、计算机类 | 14000 | 管理学原理 | 《管理学教程》(第二版),主编:费湘军,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管理学基础》,主编:王绪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
经济学基础 | 《经济学基础》, 主编:臧良运,高等教育出版社。 | ||||
3 | 会计学 | 财政金融类、财务会计类、经济贸易类、市场营销类、工商管理类 | 14000 | 初级会计实务 | 《新编会计学原理---基础会计(第18版)》,主编:李海波、蒋瑛,立信会计出版社;《2017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
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学(2014版)》主编:贾国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
4 | 旅游管理 | 专业不限 | 14000 | 旅游学概论 | 《旅游学》(第三版),李天元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或《旅游学概论》(第七版),李天元编著,南开大学出版社。 |
管理学原理 | 《管理学教程》(第二版),主编:费湘军,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管理学基础》,主编:王绪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
注:专业考试大纲详见附件;每个专业除2门专业考试科目外,还需参加省英语科目的统考,英语科目考试要求为:非英语专业的公共英语一级水平。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维护教育公平,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三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设比例。
第五条 每个专业允许转入的人数原则上为该专业现有人数的10%。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专业领域确有专长或休学创业后复学并取得相应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三)申请转专业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含选修课程)成绩绩点达1.0及以上者。
(四)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者。
(五)在原专业学习有困难,但仍愿意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按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及当年公布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核、遴选。获准转专业学生由校务会审批后公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类等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四)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对口单招等;
(五)高考录取批次中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六)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的学生;
(七)学分已修满(含已选课学分)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或离学制规定年限不足一学年的;
(八)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的学生;
(九)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