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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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为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国标代码为13429,上级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和南昌大学。学院是由南昌大学申报举办,经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成立、教育部确认的一所本科综合性独立学院,成立于2001年8月。

第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按教育部规定颁发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昌校区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共青校区地址:江西省共青城市南湖新区科教城

2017级新生将入驻共青校区。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招生计划。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报各省招办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院预留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高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条 学院按各省级招办规定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我院招生简介或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艺术专业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学院2017年在浙江省、上海市招生各专业无选考科目要求,具体投档录取原则按浙江省、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专业成绩认可各省招办组织的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条件符合要求、文化和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招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按各省艺术类投档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高低排名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对各省(市、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措施

第十六条 我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还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奖学项目,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考生生源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十七条 我院收费标准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赣发改收费[2016]417号文)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为13000元/生?学年,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14500元/生?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为15500元/生?学年, 住宿费预收1000元/年。如有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339号

邮编:330029 ;

咨询电话:0791-88305211 0791-88304782

0791-88304233 0791-88304021

传 真:0791-88304782;

学院网址:http://www.ndkj.com.cn/

E-MAIL:ndkjxyzjb@126.com

第十九条 本年度招生政策、办法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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