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江苏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我省决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
第一档为长春、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
第二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2.5元/小时;
第三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最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11.5元/小时。
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