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考军校国防生报考条件及体检项目标准及视力身高

思而思学 2023-11-11 17:27:43

山西省军校和国防生报考指南

山西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1.今年军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与以往相比有什么不同?

今年,军校和国防生招生计划按照军队改革后军官编制总员额要求,严格总量控制。全军21所军校在我省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447人,32所普通高校在我省招收国防生164人,共招收611人。


2.今年有哪些招生院校?

今年在我省的招生院校,全军军队院校18所,武警部队院校3所,地方高校32所。其中,招收国防生的地方高校包括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在太原市的太原理工大学等,这些院校多数是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今年除了武警院校少量计划(67人)划线为二本外,其余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均为一本。

3.如何获取权威准确的招生信息?

主要是4个渠道:一是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http://www.sxkszx.cn),了解我省军校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有关文件和具体要求;二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军校招生”、“山西军校招生”,有关军校招生和军检等信息,会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三是通过上网、打电话等方式,向招生院校了解院校情况、专业特色、毕业分配去向和以往录取分数线等信息;四是中国军网(www.81.cn)、国防部网、军队思而学教育(www.81rc.mil.cn)开设了军校、国防生招生专栏,内容包括招生动态、热点图库、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院校掠影等,可登陆浏览。

4.报考军校和国防生有哪些基本条件?

①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②年龄在17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截至今年8月31日),未婚;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③参加省军区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面试、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结论均为合格。报考机要、潜艇、飞行、刑侦、艺术类专业的,还应符合相关专业政治条件、身体条件方面的特殊要求,院校招生简章中会作出具体明确。高考体检结论不作为考生是否参加军检条件,具体检查以军检结果为准。

5.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程序有哪些?

(1)参加政治考核。高考结束后,有意向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可从山西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县人民武装部领取《政治考核表》,于6月15日前填报好个人信息后报送县人民武装部参加政治考核。

(2)填报志愿。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按全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及要求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均填在提前批本科。

(3)确定军检面试名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报有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国防生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扩大到第二志愿上线考生。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山西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公布参加军检考生名单和军检时间地点,并通过县(市、区)招生办及有关中学通知考生本人。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免费向考生发送本人参加军检提示短信。考生也可通过“山西省招生考试网(www.sxkszx.cn)”查询个人的参检名单。

(4)参加军检。考生根据通知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军检包括体格检查、面试和心理检测3项内容,由省军区具体组织,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配合。省军区拟制军检工作手册,明确军检工作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并通过省招生考试网公布,考生可从省招生考试网下载或在军检现场领取《军检手册》。

(5)录取。政治考核、军检工作结束后,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合格考生信息录入考生电子档案。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依据院校招生计划,区分性别和指挥、非指挥类分别向院校投档。我省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将院校招生计划数110%(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的考生电子档案投给各招生院校,由院校择优录取。总分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单科成绩,其中文科专业比较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专业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生源不足的院校,届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将通过短信(手机号为考生填报提前批志愿时所填号码)提醒政治考核、军检合格的考生填报志愿,具体方式注意查看省招生考试网通知,征集志愿结束后,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和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

6.报考军校和国防生如何参加政治考核?

考生持《政治考核表》到中学所在地县(市、区,下同)人武部参加政治考核。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武部会同县级招生办、考生所在中学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组织实施,有意向考生须于高考后尽早上交表格。考生户籍所在地与其就读的普通中学、教育机构和工作单位等不在同一区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报考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考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武装部配合。未参加政治考核或政治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和体检。

7.军检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考生参加军检时,须持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和1寸免冠照片4张,到军检面试点领取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并参加面试和体检。军检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工作人员统一佩带省军区印制的工作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现场。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在传递、填写时,要注意保持表格平整和清洁,以保证有关结论扫描效果。考生在填写体检表“既往病史”栏时,凡隐瞒自己既往病史而被军校及国防生录取后退学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军检是一个筛查过程。请考生在军检前三天内,保持正常饮食、卫生等,从身体、心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准备。

8.如何了解军检结果?

军检各项目结论应当场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对军检结论有异议可现场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结果仍持异议的,可向省军区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明确规定对当场不能作出结论的血常规、尿液、血清艾滋病毒抗体等体格检查项目,应于考生体格检查结束后2天内向社会公布检查结论,考生可按规定自行查询检测情况。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议,考生的初检结论即为最终结论。军检结束后,考生可登陆“山西招生考试网”查询。

9.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进行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结论有哪些?

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必须进行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面试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体格检查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考生政治考核、面试、体检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指挥专业只能录取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体检为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非指挥专业只能录取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体检是非指挥专业合格或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

10.军队院校学员有什么待遇?

军校录取新生入校后,由院校组织进行政治考核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按月发放学员津贴和伙食费,津贴费标准第一年900元/月,每年递增100元;伙食费标准,每天21元左右,寒暑假期间按标准退伙。每年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按照有关规定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副连职,授予中尉军衔;工程技术专业毕业的学员,本科毕业生定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专业技术中尉军衔。

11.哪些军队院校招收女生?

军队院校除初级指挥专业不招收女生外,一般军队院校都招收少量女生。教育部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在下达的招生计划中,对当年招收女生的院校、专业以及比例或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各招生院校也在各自的招生简章中给予明确的说明,详细情况请参阅今年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填报志愿指南》。没有注明招收女生的院校及专业,均不招收女生。

12.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是否影响报考地方院校?

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在提前批录取,优先于后续批次的地方普通高校录取。对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未录取者,将按其填报的后续批次的地方高等院校志愿参加录取。因此,报考军队院校(含国防生)的考生,实际是增加了一次被录取的机会。未被军队院校(含国防生)录取者并不影响在其后续批次进行的其他地方院校的录取。

13.国防生是如何定义的,国防生与军校学员、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有什么不同?

国防生指根据部队建设需要,由军队有关单位依托普通高校从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培养和从签约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培养的青年学生。国防生与军校学员同为军队干部生长补充的重要来源,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军校学员“入学即入伍”,拥有军人身份;国防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不办理入伍手续。国防生与普通高校其他在校大学生接受大体相同的课程学习和专业教育,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同时在校学习期间,要接受必要的军政训练,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官。

14.国防奖学金的标准有何规定?

国防奖学金由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国防奖学金标准将根据高校学费和市场物价的变化做适当调整。

15.国防生毕业后如何分配,入伍后有哪些待遇?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毕业要求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后,按协议定向分配到部队担任军官。根据培养目标、国防生本人所学专业和个人素质特长,按照专业对口、按需补充、保障重点的原则在军队内统一分配。毕业入伍的国防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大学本科毕业的国防生,一般定副连职(专业技术十三级)、中尉军衔。

16.如何填报志愿

填报高考志愿,全国主要有两种模式: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我省军队院校(含国防生)实行顺序志愿,是指每个志愿只能填报一所院校,特点是“志愿优先,依照分数”。顺序志愿:第一志愿是关键。顺序志愿的录取是按照院校志愿顺序依次进行的,对于军队院校,第一志愿录取率多数在95%以上。考生应根据自己的分数情况,切合实际地填报第一志愿。填报第一志愿很关键,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其他志愿。这些志愿的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方案中,第一志愿与后续志愿之间的“梯度”是否合理,如果关系处理得当,将会大大提高被录取的概率。另外,我省采取考后知分填报志愿,在考生填报志愿时也将公布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及各分数段的考生人数,考生可以对自己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17.如何提防招生诈骗?

军校和国防生招生不是军队单方行为,而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部分,报考军校和国防生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考,并统一录取。目前,我国军校招生工作制度的规范程序、管理程序已日渐成熟,有关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的详细信息,在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和《山西招生考试网》上都可以直接查到,也可以查阅相关院校的招生简章。广大考生和家长在报名时要慎重行事,认真仔细了解军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和程序。千万不要轻信各种“关系”,防止上当受骗,避免“财学两空”。一旦收到诈骗信息或遇到可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防止受到侵害。省军区招生监督举报电话为:0351-4980059。

具体要注意以下5个方面的细节:一是识破收费骗局。军校招生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如果有人扬言可花几万元、十几万元甚至更多的钱就可以上军校的,或借上军校须缴纳“中介费、赞助费、学杂费”等名目要钱的,其中必定有诈。二是勿信内部指标。假冒军校领导、军队高级干部、军队高级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以“内部招生指标”、“计划外招生指标”、“军校扩招”为幌子,是不法分子的惯用手法。军校招生无内部指标,也不可能计划外扩招。三是识别假冒文件。有些不法分子为骗取学生及家长信任,会拿出“军队高级机关文件”、“录取函”、“录取备忘录”、“特招入伍批准证书”、“入学批准书”等材料,这些一般都是伪造的,千万不要相信。院校录取通知均按规定通过邮局寄给考生。四是注意招生时间。在全国高考招生工作中,军校录取早于普通高校。如果有人在普通高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还在组织所谓军校招生的,应是假军校假招生。五是查看招生场所。从2003年起,军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录取,由各省招生办与有关院校通过网络完成录取工作。而不法分子组织的所谓军校招生,场地往往设在居民楼、招待所或商用写字楼进行,通常要在学生或家长交了钱款后,才被允许进入“招生场所”。遇有上述情况,考生和家长应及时向当地招生部门、省军区招生部门和有关院校反映,向当地公安部门报警。

又是一年“招生季”,一大批优秀青年人才即将通过选拔考核步入军校殿堂。人才是强军之本,青年是军队未来。我们深信,随着招生政策的调整规范和院校教育改革的推进,一大批怀揣理想抱负的优秀学子将脱颖而出,成长为强军兴军的栋梁之才。

军校体检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

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

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

外合格。

第四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

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 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 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 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 U/L、≤60 U/L,女性>40 U/L、≤50 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 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 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 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 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 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 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 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热门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