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员工与单位就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双方都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单位不履行裁决义务,员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其履行数项义务的,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不履行该数项义务的情况相当普遍。
一、司法实务中,诉一般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撤销之诉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服除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就双方主张是否合法进行审理查明。除了证明案件经过了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外,仲裁裁决书形同废纸,不具有任何法律拘束力。
二、用人单位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其履行某项义务,向法院主张其不予履行义务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不作为”。
司法实务中普遍认为“不作为”的表述不应作为其诉讼请求的范畴,法院可不予处理。在有多项诉求的情况下,对“不作为”诉求的处理可通过确认其他判决项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的方式予以解决,回避“不作为”诉求。但如“不作为”作为案件中原告的唯一诉求时,如何判决就成为一个问题了。如按照上述司法实践理论对“不作为”不予处理,将出现没有判决主文的荒谬情况,所以只能作出“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的判决。
三、因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不存在撤消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
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发生,即用人单位既没有被规定要履行也不需履行仲裁涉及的义务,但用人单位必须向法院提起“不作为”内容的诉求才能实现其不服裁决的意愿,由此导致了用人单位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法院也只能以准许其不作为请求的方式作出和司法实务理论发生冲突的判决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