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限定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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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不少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希望再找一份工作发挥余热。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些地方劳动仲裁部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近日,郑州市的李某说起这事直呼“想不通”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些地方劳动仲裁部门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我现年61岁,被用工单位辞退,到劳动仲裁院申诉,劳动部门答复我说年龄超过,不予受理,他们只为60岁以下的劳动者服务。劳动仲裁为什么有年龄限制?”李某道。

郑州市两个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表示,申请劳动仲裁确实有年龄限制,即不得超过女50岁、男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否则均不予受理。这么做可有法律依据?他们称仲裁法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是仲裁法保护的对象。

“每年超过年龄来申请仲裁的人不少,都没有受理过,因为仲裁法上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说, “不仅有返聘的退休工人,还有从事环卫工作的大龄临时工,都是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让他们去法院。法院能够运用的法律广,他们有诉必受。”

对于这样的“年龄歧视”,许多劳动者提出“抗议”,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行丧失。”这样的理解,对于劳动者来说极不公平。“就拿农民工来说吧,他们与用工单位应该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也应该是劳动争议,怎么就不能申请仲裁了?”有些法律常识的职工小陈鸣不平道。

专家指点

有专家指出,劳动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权利义务带有延续性,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者可以据此享受相关社会保险的条件,将其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定终止条件,虽然增加了行政部门的可操作性,但是却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年龄不应成为认定劳动者资格的唯一条件,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要根据身份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仲裁机构在是否受理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争议发生时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结合申请仲裁时效作出判断。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构成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年龄下限有明确规定(16周岁),但对于劳动关系构成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区别对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应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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