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仲裁程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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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受案范围

区县今年都将建立仲裁委员

据介绍,北京事业单位有40多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今年年底,全市事业单位职工都要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18个区县今年都将建立区县仲裁委员会。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介绍,全国有27个省市出台了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但北京的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的选择制度,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据了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聘期考核、解聘辞退、未聘人员安置等;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是,人事争议案件实行分级别管辖,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

人事争议处理提速

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说,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仲裁程序

以书面形式申请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可以委托代理

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担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当事人。

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只有经过质证认定的证据,才可以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仲裁庭应当执行。

仲裁庭应当在裁决做出之日起5日内制作裁决书。对生效的裁决,当事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发出执行催告通知,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四种情形下可以申请复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审: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认为应当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复审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种情形下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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