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2、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人数在三人以上,并具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争议,当事人应当推举1-3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未推举代表人的,按个别争议处理。
3、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申诉书。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按被诉人人数提供。
4、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用清单列明,规格统一用A4纸粘贴或影印,提供影印件的,需提供原件以备核查。
5、立案后,申诉人按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预交仲裁费,无正当理由不交的,按放弃申诉处理。当事人有困难的,可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