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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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住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案由及处理过程

申请人诉称:

被申请人辩称: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年 月 日

《仲裁调解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籍、现住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务,律师只需写姓名及律师事务所所名;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情况等。

2.调解书需列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调解书中可简要列明查明的事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被申请人辩称”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写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及金额后,直接列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4.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须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写明协议履行时间、履行的方式、支付的金额。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完全获得实现,应注明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5.调解书由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6.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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