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弄清自己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后,应尽快及时向其申请调解。有关规定要求当事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解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比如某职工接到被开除通知书,但对开除处分不服,接到通知之日就是该职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若某职工父母接到该职工单位寄来的开除通知书,无论其父母是否告知本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就是该职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部门、工种、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个人事项,还要填写好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等。书写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口头申请后,由调解人员做好笔录并由申请人认可签字。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所谓共同理由的,指基于同一事项发生争议并且有相同的申诉请求。调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将在3日以内把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意图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