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主席公差身亡家属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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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出差途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应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9月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马某生前系固始县水利局下属的莲花水电站工会主席,2006年并经水利局决定主持水电站工作。2006年12月2日,莲花水电站与该站职工汪某签订水电站承包合同,将该站业务承包给汪某经营。因部分发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马某与汪某一道于2006年12月31日前往信阳市光山县泼河水电站请人维修,途经新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马某、汪某身亡。事发后,肇事者仅支付2000元赔偿款,固始县水利局付马某妻子杨某5000元。2007年6月7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285068.36元。但因肇事者无履行能力,杨某未得到赔偿。

2007年3月29日,在杨某的申请下,固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马某出差时遇难系工伤;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认为,马某生前系固始县水利局委任的固始县莲花水电站工会主席和当时的水电站负责人。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水利局应当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马某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和政策规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马某因工作出差遇车祸,其死亡应为工伤。因马某死亡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影响其家属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固始县水利局在裁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杨某丧葬补助金6224.50元、工亡补助金56020.68元,扣除杨某已得到的2000元赔偿款和5000元补助款,实际应付55245.20元。裁决书送达后,水利局不服,向固始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马某生前作为固始县莲花电站工会主席和负责人,经固始县水利局任命委派。马某与汪某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有劳动部门认定,法院确认为工伤。马某与水利局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肇事者对马某的民事赔偿纠纷虽经法院判决,并不影响马某家属杨某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了固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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