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将按新标准收取仲裁费,新的收费标准将改变以前各地仲裁费收取不一的局面。同时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四类人员在递交仲裁申请时,还可以申请减免仲裁费用。仲裁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的费用。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四类人员减免仲裁费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其他人员,因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具体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审批。
劳动争议处理费有统一标准了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支仲初处长告诉记者,在新标准出台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根据1992年相关文件的规定,是按照实际开支收取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因此各地的收费标准高低不一。浙江省这次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使得处理费标准得到了统一。
作为劳动争议仲裁费的组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即: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也有了新的统一标准。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将按标准分段累加收费,但每件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等实际支付的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需要另行支付,不计算在劳动争议仲裁费内。
附: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十三:仲裁不收费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 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全额的实行累加收费。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 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有争议金额的,依照有关规定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按照目前的做法,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最少要交纳520元的费用,数百元的费用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门槛显然偏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两部门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由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收取仲裁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专家、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劳动仲裁收费已经成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一个障碍,劳动争议案件的一方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仲裁收费,不仅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很多劳动者因为交不起劳动仲裁费而放弃维权。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象与社会公信力,对于缓解劳资矛盾、促进干群关系都是极为不利的。
2007年8月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时,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在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是以政府为主导化解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建议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但实行仲裁免费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办案和日常经费应当由财政保障。9月28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经研究,对草案作出修改,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