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公司雇员被解聘公司也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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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法制的完善和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劳动纠纷案越来越普遍,但因用工方和劳动者彼此之间的情况复杂,双方纠纷往往一波三折,即使诉至法院也不一定得偿所愿。海南省海口市一位曾在餐饮公司当办公室主任的林洁遇到一起少见的劳动纠纷,所在公司还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出资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而这将直接影响争议事项的确定,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劳动者

无故辞退我,公司要付赔偿金

林洁曾在餐饮单位做过办公室工作。去年8月底,她在网上无意间留意到海口市世纪大桥下的一家餐饮公司招聘办公室主任,丰富的工作经验令她顺利通过面试,并很快被聘任为办公室主任(月薪3000元)。因该公司处于尚未注册的起步阶段,她要做的工作很多,几乎每天都很忙碌。

但令她没想到的是,在加班加点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后,公司在快到第三个月时竟无故把她辞退了,她十分恼火,认为公司是“卸磨杀驴”。几次与公司协商后,她确定无望继续在此工作,但就这样被“戏耍”,她心有不甘,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林洁认为,该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要给予双倍工资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予赔偿金和经济补偿,以及支付加班期间未支付的加班费、缴纳社保等,累计近1.3万元。

用工方

公司未注册,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林洁找到公司协商时,公司的说法坚决而明确:辞退且没有任何补偿,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餐饮公司认为,他们只是一家在筹备设立中的公司,还没有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出资人没有用工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们和林洁没有任何劳动关系,要非扯上关系,顶多是劳务关系,对此,他们已经支付给林洁每月3000元的报酬。

退一步说,林洁在公司工作不足三个月,只是试用。他们会根据对林洁工作能力的考察决定是否继续留用,而且在试用期间和林洁不涉及买不买社保的问题。林洁找各种理由要钱,是因为自己被辞退而不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被辞退半个月后,她已经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压根没有受理,这已经说明了一切。

法院判决

无权签合同但有劳动关系

底劳动仲裁部门裁定不予受理后,林洁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聘请律师将该餐饮公司和两名出资人告到龙华法院,她认为,虽然该公司没有正式注册,没有主体资格,但不等于和她没有劳动关系,她所提给予赔偿金等要求是她依法该得的。

今年,龙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该餐饮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两名出资人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该公司和林洁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林洁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于是判决驳回林洁的诉讼请求。

林洁仍不肯认输,继续上诉到海口中院。海口中院认为,虽然林洁受聘于该公司时,该公司正在筹备设立中,尚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间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规定,该公司与林洁在该期间是可以存在劳动关系的。

9月21日,海口中院下达终审判决:撤销龙华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林洁与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餐饮公司违法解除与林洁的劳动关系,应赔偿3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支付林洁加班费680多元等。(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未注册的公司也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海口中院法官表示,本案的关键在于林洁和该餐饮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个问题也是众多劳动争议的关键问题,只有劳动关系确定,有关其它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社保等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与众多劳动争议案件不同的是,当事餐饮公司是一家未注册成立的筹备中的公司,所以它没有主体资格。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这就是说,虽然该餐饮公司没有主体资格,但也可与林洁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林洁与该餐饮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该公司尚未注册,它的出资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作为出资人无权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林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根据,法院没有支持。

借此案例提醒劳动者,要注意收集工作期间的证据,如考勤表、打卡记录等证据,以免发生争议后空口无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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