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组庭审批表
×劳人仲字[20 ]第 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案情摘要
办人 审批
意见 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仲裁庭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组成人员 仲裁员: 书记员:
审批意见
备注
《立案组庭审批表》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二十五条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承办人,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报请仲裁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和组庭时填写的格式文书。因立案的同时需由相关负责人一并指定仲裁员、书记员进行组庭,为简化仲裁文书,将立案与组庭合并在一张审批表中处理。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写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全称。
2.案情摘要中应按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简要概括案情,写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及金额。
3.承办人应在承办人意见栏中写明拟办意见。拟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
4.审批意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应自申请人中请仲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5.案件受理之日是指此表上负责人审批意见签署的日期。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时限计算,从此表中审批负责人签批之日开始计算。
6.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