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
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委送达的×劳人仲字[20 ]第 号案件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按规定享有十天的答辩期。考虑到尽快化解纠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损耗,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我(单位)同意放弃答辩期(或减少答辩期 天)。
单位(签章):
二○ 年 月 日
《放弃(减少)答辩期同意书》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答辩人同意放弃或减少答辩期的承诺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答辩人需确认知晓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在此前提下,基于化解争议或其他特殊事由考虑,自愿放弃或减少答辩期。
2.选择减少答辩期的,需明确减少的天数。
3.答辩人放弃或减少答辩期的,可安排在相应答辩期届满后立即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