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托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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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表示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受委托单位: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是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仲裁委员会委托当事人约定或指定的鉴定/勘验机构进行鉴定/勘验使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填写本文书,选择项“鉴定/勘验”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选择项当事人约定”与“或"当事人未就鉴定机构达成约定,由本委指定”应选定一项,划去另一项。

2.委托函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事项及需要委托鉴定/勘验的具体内容与要求。

3.委托函中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告知合理的函复时间。

4.本表应用A3纸印刷,左为存根,右为正文,中间虚线相隔,使用时中间盖印章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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