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回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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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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