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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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企业调解组织或所在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应认真审查和核实,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收集证据。

(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仲裁庭经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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