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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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中的保全

A、财产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对该裁定可依照民诉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执行)。

B、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诉法规定提交人民法院(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涉外仲裁中则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

总结:

1、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申请,但仲裁委无权裁定,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2、与民事诉讼不同:仲裁中只能依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和财产,民诉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没在指定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2、仲裁员确定:

A、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当事人规定期间没有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B、一名仲裁员: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

1、回避对象:仲裁员

2、回避理由: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回避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4、回避决定:仲裁员——主任;主任——仲裁委员会

5、回避的后果:

a、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按照仲裁法程序)

b、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当事人可申请,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对比:民诉中回避不会导致已经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

6、仲裁员的更换

(四)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特殊问题

1、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

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

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注意对比: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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