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详细

思而思学 2023-11-05 15:49:28

2018高考填志愿选择学校和专业是考生们头疼,往往学校定下来了选择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可是专业不知道怎么选择?所以我们收到很多小伙伴们咨询关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招生专业目录在哪里可以查询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重点优势专业是什么?还有考生咨询2018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录取结果和录取认识如何查询,下面小编就2018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人数及录取结果查询做一个详细说明,可供2017年招生简章参考

一、学院自然情况说明

学院全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提前批录取本科院校)

学习年限:学制为4年专业,学习年限为4年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二、计划特别说明

编制招生计划原则及办法:根据各省、市、区公安机关人才需求情况及招生生源情况编制招生计划,并上报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语种:各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此外,侦查学还招收俄语语种考生。

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本院开设的所有专业均有男女比例的要求,女生比例不超过15%。

贫困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公安部的具体要求面向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共22个省的贫困县招收98人。

南疆单列计划:我院面向新疆南疆地区招收1人。

三、专业设置说明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学制

科类

授予学位门类

030602K

侦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10TK

公安情报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1K

治安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6TK

经济犯罪侦查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4TK

禁毒学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13TK

涉外警务

4

公安学类

法学

030605TK

警犬技术

4

公安学类

法学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083108TK

网络安全与执法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083105TK

公安视听技术

4

公安技术类

工学

083101K

刑事科学技术(人体检验与鉴定技术)

2

公安技术类

工学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本科学业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五、就业

按照《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要求,我校毕业生参加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统一招警考试,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等均合格的毕业生,有资格选择录用职位,并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工作,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入警。

六、收、退费等说明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学费48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

(二)学费、住宿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我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三)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院困难等级确认后,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人、国家助学金约3000/年/人等资助;我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七、招生录取规则说明

(一)除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及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外,其他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一批本科线。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和侦查学专业(俄语语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二批本科线。

(二)在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120%比例调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条件

1.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应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 1.70米 ,女生身高不低于 1.60米 ;身体匀称;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无传染病并符合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对于肝功检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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