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免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普通本科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 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固原军分区1+1助学金、武警固原市支队“希望工程?六盘学子圆梦基金”助学金、南京大学1301同学基金会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