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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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通过高校开办了国家助学贷款。我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助学贷款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学贷款意义及要求
开展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各院(系、中心)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宣传指导工作,明确助学贷款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而且解决了学生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有助于学生学会做人,有助于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切实把贷款工作做好。
二、贷款的对象
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三、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无不及格课程。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诚实守信,能承诺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四、贷款的种类
1、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按季还利息,其中利息的50%由国家承担,学生负担50%。
2、商业助学贷款:按国家现行利率。
五、贷款的申请
1、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在读学年数×[所在学校每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资金(包括家庭提供的资金和社会、学校等其他方面的资助)]。我校学生贷款额一般为年度贷款额×剩余在校学年数。
2、贷款可一次申请,分年发放(但必须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条件)。
3、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的助学贷款,国家贴息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年)办理。
4、申请国家的助学贷款需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见证人。(每名借款人一般由一名老师和一名同年级学生作为见证人)。
5、个人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由指定贷款银行进行合格审查。
6、审查合格,申请人需持有个人有效身份证,见证人有效身份证,并复印身份证各一份,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承诺书。
六、贷款的变更
1、在校期间,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2、学生转学必须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人退学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办理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5、借款人必须在办理银行账户上留存一定金额钱款,以便及时支付利息,否则,银行有权停止贷款,收回本息。
七、还款方式
(一)、国家贴息贷款
1、学生在校期间按季只还利息,其中利息的50%由国家承担,另外50%由学生负担 。在校期间每年的3、6、9、12月的20日前,借款人必须在办理银行账号上留存一定金额钱款,以便及时支付利息。
2、毕业后前六个月逐月还息,利息由学生自己全部承担。每月的20日前借款人必须在办理银行账号上留存一定金额钱款,以便及时支付利息。
3、毕业六个月后每个月用等额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4、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4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二)、商业贷款
1、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与毕业后第1年(含1年)借款人可从贷款支用的当季起按季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第2年起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毕业5年内还清本息。
3、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第1年按季还息,季末5日内扣款;毕业后第2年起月末结息,月末5日内扣款。
4、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5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八、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并可通过报刊等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1、贷款学生要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在申请、签订合同时,贷款人和担保人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文,理解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贷款人必须在自己贷款账户上储存足够用于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数额,以便于借款银行收取本息。贷款人在校期间不能按时还息,第一次通报批评,并限期还清;第二次建议银行终止贷款,取消一切评优和受奖资格,并将个人信用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三次终止学业直到个人还清贷款本息,取消一切评优和受奖资格,并将个人信用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贷款人贷款后如使用资金不当,如铺张浪费或学业上不思进取等,学校有权建议银行中止贷款,并收回本息。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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