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征兵宣传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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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毕业生,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男女学生应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多征集2015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入校的学生。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

征集年龄:男青年为12月31日前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应征入伍具体程序:一、参加兵役登记。首次参加登记的公民在登记后向兵役机关领取兵役证,往年已登记过的公民应持兵役证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核登。二、参加征兵体检。在参加兵役登记后被兵役机关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接到体检通知后,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兵役证、户口薄和近期一寸免冠照4张到区县征兵体检站接受体格检查。三、接受政治审查。经过体检并合格的对象,要接受兵役机关对其进行的政治审查。应征公民应如实提供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的有关情况。四、办理入伍手续。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入伍,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应征公民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转党(团)关系、领取被服装具等。在新兵到达部队一个月内,其家属到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其农业、非农业户口,分别领取“优待安置证”,凭证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抚政策。五、检疫复查。检疫复查是指新兵到部队后接受身体检查和政治复查。在规定时间内如发现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役的,要被送回原籍,作退兵处理。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身体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舒张压60mmHg至90mmHg;心率:60~100次/分。

视力: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其他身体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惠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优先选拔使用。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二、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三、退役后享受就学就业优惠政策。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西安市优惠政策

一、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城镇义务兵家属年优待金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城乡应征入伍的“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家属优待金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10000元。

二、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中等职业教育,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不超过2年。考取高等学历教育的城乡退役士兵入学时自行解决全部费用,在参加学习后的第一、二学年末,退役士兵学员分别持当学年的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收费票据,并附在校学习证明及学习成绩单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报销,并领取生活补助费。

三、入学前非西安籍的在校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新兵正常退役后,落实工作单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先将资料信息录入数据库,经区、县局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安置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受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兵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征兵宣传办公室宣

二0一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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