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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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转专业的各项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凡进入第三学年(含)以上、已有转专业经历(包括提出申请后未获准转专业者)、已有转学经历、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本科生,不能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招生时规定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及录取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四条 每年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所辖各专业一年级在读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上报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第五条 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及院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的考核规则以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计划数。

第六条 院系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并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 院系须安排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

第八条 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院系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申请。

第九条 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考核由各院系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条 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将及时公布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接受院系。

第十一条 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核前书面告知相应院系。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和录取。录取学生数不得超过公布的接受计划数。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四条 被新专业录取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院系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到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院系应根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规定》,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对转专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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