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转专业,大一新生转专业和入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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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流动、转专业与转学
(一)专业流动
1、本科学生在原专业学满一学年,到第二学期期末即已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学分,且第一学期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达到“中”及“中”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并参加新专业的转入测试,成绩合格者,可有总数不超过我校本科一年级学生人数5%的学生专业流动。
2、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其中公共必修课程、教育类课程的学分必须补修,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3、进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学位课程由就读原专业期间和就读新专业期间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共同组成。
4、为了使专业流动的学生能够顺利修读新专业的课程,应根据新专业所在学院的要求补修相关课程。补修课程所得的学分,可抵充任意选修课学分,不计绩点。
(二)转专业与转学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或其他高校的别的专业学习者,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2、个别学习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学年综合测评中思想道德品质在中等及中等以上,但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3、经批准在校内转专业的学生须从新专业的一年级起读,学习年限仍从入学时算起。学生在转专业以前,公共必修课程、综合素质类课程和副修系列课程凡已通过考核的,在转入新专业之后均可免修。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
(3)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一学年的公共课程学分尚未满足的。
(4)有旷课记录,有拖欠作业记录,有考试(含考查)作弊或者考试(含考查)违纪记录的。
(5)由专科转入本科。
(6)从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的学校。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无正当理由的。


5、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教学院长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同意接收,并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办理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教委批准,待市教委批文下达后,方能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教学院长提出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报经本市教委批准。同时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学校后,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时办理。
(5)学生在校其间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三)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均须按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后,如学习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乃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后果由其本人自负。
(五)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专业流动或转专业到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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