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我校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1?3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学生可于第二至四学期第17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转专业书面申请表,陈述转专业的理由,并须附上相关证明、证书等材料。
2.各学院在第18周内完成对转专业申请的审核,并将申请材料与审批意见交教务处复审。
3.教务处复审同意后,于第19周以签报形式送转入学院、学生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教务处予以发文。
第三条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4款情况的转专业申请程序:
1.教务处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根据各专业一年级的学生数拟定转专业的扩容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在第10周内公布各专业扩容名额及转专业条件。
2.教务处于第二学期末(学生放假后的一周内)按绩点成绩统计出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
3.符合转专业条件且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于第三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网上申请。
4.教务处汇总申请表后,按“绩点优先、兼顾志愿”原则进行录取并形成名单初稿,提交校转专业审核小组,经校转专业审核小组批准同意后,于开学前一周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转入专业有面试、体检等要求的,由学院负责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6.转专业名单以教务处发文为准。
7.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
第四条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5款情况的,按每年公布的《上海海事大学退伍复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情况的转学申请程序:
1.提出转学申请的学生在征得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在第二至四学期开学1个月或学期结束前1个月之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陈述转学的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或证书材料,由所在学院审核。
2.学院再将同意转学学生的材料交学生处审批。学生处负责将审批通过的转学学生材料拟文报送至上海市教委备案批准。
3.学生处将批准转外校的本校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到学生处办理离校、转学手续。
4.对于跨省转学的学生,还须由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条 转入新专业后的有关规定
1.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1?3款情况转专业学生:
1)转入学期之前按照原专业培养计划审核认定学分,如有未修或者未通过课程,需要修读并通过;自转入学期起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审核认定学分。
2)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修读要求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为准;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转入学期之前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补修方案由转入学院决定。
3)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达到学位证书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自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2.符合《上海海事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4款情况转专业学生:
1)第一学年按照原专业培养计划审核认定学分,第二至四学年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审核认定学分。
2)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第一学年开设的课程补修方案由转入学院决定。
3)达到转入专业毕业总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达到学位证书授予要求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4)转入新专业的学生,自第二学年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 有特殊办学要求的专业不实行转专业,具体专业名单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10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沪海大教字[2007]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