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的专项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展学生的个性发展空间,确保我校学生校内转专业(以下简称“转专业”)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以下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学校教务处和相关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特点,制定转专业方案,并充分尊重学生的转专业志愿,积极落实转专业学生的后续学业安排。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与条件
第四条 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学生转专业分为优秀生转专业、特长生转专业、学习困难生转专业等类型。
第五条 优秀生转专业条件。学生第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及指定课程成绩等相关条件达到接收学院要求,具备优秀生转专业资格。第一学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所修校内课程学期总评成绩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三)中外合作专业转入非中外合作专业。
第六条 特长生转专业条件。对转入专业具有浓厚兴趣,确有专长并具有一定基础的大一、大二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备特长生转专业资格,可申请转入该学科领域相关专业。
第七条 学习困难生转专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学习困难,不适宜继续在原专业就读的大一或大二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学习困难生转专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转入的专业,当年录取分数线不得高于原专业分数线,分数线高于原专业的,仅限非经管类专业;
(二)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学生,只能申请转入日语专业;
(三)申请的专业不得存在与原专业相同或相似的学习困难因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期间,已成功转过一次专业者;
(二)由专科专业申请提出转入本科专业者;
(三)本科或专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四)理由不充分者。
第三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九条 优秀生转专业程序
(一)第二学期第10周左右,教务处公布各学院转专业接收名额及基本要求和测试方式;
(二)符合接收学院基本要求的优秀生,可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三)学生所在学院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分类汇总,转交给各接收学院;
(四)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测试,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
(五)接收学院将拟录取名单交教务处,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转专业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特长生和学习困难生转专业程序
(一)符合特长生转专业资格或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会同接收学院,协商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核准,予以公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转专业后续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学业安排。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后续课程学习:
(一)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可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申请课程属性重新认定;
(二)已修课程名称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但学分不同,可申请课程免修不免试;
(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而学生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须补修并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费缴纳。学生按转入专业当年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毕业与学位。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接受学校的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审批,审核合格,可授予转入专业的学位和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