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十问
1. 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2. 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3.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年龄条件有何要求?
男生:年龄18-22周岁(
女生:年龄18-20周岁(
4.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有意向参军入伍的高校学生在所在学院或学校武装部报名。
5.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
6. 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是两年。
8.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①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征集各级各类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参动【2015】88号);②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5】236号);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于
ⅰ 优先考学。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ⅱ 可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能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ⅲ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应(往)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8000元的,由国家分别按照每年6000元、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8000元的,分别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ⅳ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可以择优提干。具体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大学本科毕业的,应当参加全国统招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的,应当参加全国统招且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其中,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副班长),或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本科毕业的不超过26周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ⅴ 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2)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①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5】236号);②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4号文件);③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非上海生源大学生入伍退役落户政策落实工作》(2015—18)。
ⅰ 学费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8000元的,由国家分别按照每年6000元、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8000元的,分别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入伍在校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后,按此标准对未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实施学费资助。
ⅱ 转换专业。应征入伍的在校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服役期满退役复学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报市教委备案,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ⅲ 免试直升。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ⅳ 考研加分。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上海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
ⅴ 专项落户。《若干意见》规定: “应征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在校高职(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退役复学后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办理上海户籍”,其中,“本科或者研究生毕业”包括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以及退役复学后入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良好” 是指按规定服完现役、表现良好;“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是指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经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国企、民企、私企、个体工商户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不含劳务中介机构派遣人员)或自主创业的,并符合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有关“合法稳定就业”的要求。此类人员落户申请,纳入市教委年度非上海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户籍渠道,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统一受理,市民政局、市征兵办、市人社局分别核实服役表现和就业状况,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审批。有关申办程序要求请登录查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网址:http:///www.firstjob.com.cn)。
(3)普遍适用的优待政策
政策出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5】24号文件)
ⅰ 服役优待金。从起,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发放。、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分别为29588元、32813元。
ⅱ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地方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或生活补助。从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5万元。同时,对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以退役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在民政部门审核之月起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缴纳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或生活补助。
从本市高校征集入伍的非上海户籍应届毕业生、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退役后自主就业的,以及在校生退役复学的,比照本市自主就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地方经济补助(包括一次性经济补助和相当于24个月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的生活补助)标准,给予发放经济补助。
ⅲ 退役安置。退役士兵服役经历视同基层工作经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考试合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调剂、优先录用。在每年本市警察学员的招录中,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招录一定比例的符合职位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其中,对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优先录用。对报考警察学员的退役士兵,放宽限制年龄至28周岁。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充实村(居)委会班子,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村官”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优先招录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每年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定向招录一定数量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直接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