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社保卡”变“购物卡”将被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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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只能买药

近年来,部分定点零售药店为了片面追求利润,违反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不认真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将化妆品、食品和日用百货等非药品类物品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有的定点零售药店以药换物、滞留医保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们了解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就进一步明确,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要严格遵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规定的服务管理要求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经营范围。

参保人员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卡(统称“社会保障卡”)只能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不得用社保卡支付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费用;不得诱导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有奖销售、销售积分卡、馈赠等促销活动;不得“留压”参保人员社保卡进行先拿药事后输机结算。

违规定点零售药店将取消定点资格

我区将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的监督检查力度,一经查实用社保卡销售保健品、化妆品等非药品类物品的,一律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对其违规费用将不予支付。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整合内部监督检查力量,指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投诉,对举报查实的,我区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为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我区还将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措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按照《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对申请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进行审核,提高办事效率,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含连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将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挂靠在定点零售药店或“留压”参保人员社保卡为其售药,一经查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加强个人账户资金管理

同时,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参保人员知晓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其看病就医和年老生病就医的资金储备,只能按规定用于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形成全社会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和可持续的良好氛围,确保我区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我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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