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退休金上调方案,湖南退休养老金上调文件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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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退休金上调方案,湖南退休养老金上调文件计算公式

 湖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十连调”

去年月人均达1820元,今年将继续调高

从召开的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了解到,去年以来,我省继续提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水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5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去年共发放社保资金971.4亿元。

其中,274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在2005年至间已实现“十连调”,去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820元,相比2005年的570元增加1250元,比2013年月均增加172元。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320元,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以上和70%左右;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分娩医疗费实现全免费;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756元至1012元/月,将32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等。

据了解,我省今年将连续第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水平,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湖南省调整企退人员养老金方案出台,退休职工涨工资增资细则明确了养老金的调整时间范围及调整标准,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普调和适当倾斜的调整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5.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08〕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6.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调整办法

1.此次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根据所属管辖范围和分级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对表》,交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或社区核对无误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调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亦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3.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各地应抓紧在3月31日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调整汇总情况和总结报告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适当安排经费,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支持力度,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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