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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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号:成办函〔2015〕31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5-02-12

生效时间: 2015-02-1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先进模范人物的关怀,按照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九次联席会议精神,从1月起我市调整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离退休全国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200元∕人·月。

(二)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150元∕人·月。

(三)离退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标准调整为100元∕人·月。

二、发放范围、发放办法、资金来源

各区(市)县管理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发放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经费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本级发放的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实际人数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办法、资金来源仍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和职工劳动模范一次性住房补助的通知》(成办发〔2002〕160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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