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户籍制度改革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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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这意味着辽宁省户籍制度改革拉开大幕。此次改革对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据介绍,按照该《意见》要求,辽宁各地区将在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共21条,包括5个部分:总体要求、优化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扎实推动工作落实。

中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开放

《意见》中明确,在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方面,有序放开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则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条件、放宽投资落户条件。

社区将建立集体户口

在创新人口管理制度方面,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逐步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和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在相关配套政策上,则推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并在就学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持居住证与城镇户口享同等待遇

按照该意见,辽宁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努力实现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在城镇落户。

沈阳、大连将建积分落户制度

为严格控制沈阳、大连等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两市将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积分制度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同时,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执行现行的购房、“三投靠”、引进人才、投资等落户政策。

7月底前或将出具体细则

据了解,为扎实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辽宁省将进一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明确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政府绩效考评的范围,同时,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配套措施,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出台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镇居民严禁农村落户

此外,为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意见》规定,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辽宁省内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禁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技术人才可在就业地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辽宁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此次《意见》改革对沈阳、大连两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城区,进一步放宽了引进人才和投资落户条件的限制。

除沈阳和大连外,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投资落户取消投资金额限制

,辽宁省公安机关出台更新了部分户籍管理便民措施,对于购房落户者,只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即可办理,取消了过去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此次《意见》明确,除沈阳和大连外,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持居住证人员与本地人享平等权利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

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租房可在社区集体登记户口

《意见》中要求城镇派出所为管辖的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城镇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身份证号码将成人口管理系统唯一标志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志的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将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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