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厅〔2009〕58号)精神,设置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促进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农民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