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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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保缴费新规定广东省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社保政策是指政府在某种社会价值理念指导下,为了达成一定的社会目标期望,而制定关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等方面的一系列方略、法令、办法、条例的总和,它们旨在对个人与群体生命周期内的生活风险进行干预,并提供社会安全支持。下面是思而学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篇关于社保政策最新消息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记者8日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15年广东以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加快制度建设,参保人数持续增加,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金运行总体平稳,全省社保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据透露,过去一年里,全省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稳步提升,居民大病医保广泛覆盖全省,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此外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都有所提高。

养老保险:

统一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2015年,全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多项惠民举措取得良好成效。

据了解,为保障参保人养老权益,去年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开展了《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清理废止地方性社保“优惠”政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和按时足额缴费。同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3%?15%,即高于15%的调整至15%;低于13%的调整至13%;在13%至15%之间的维持不变,且各市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均必须执行统一费率。缴费工资下限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08元。

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工作的部署,全省继续采取定额加定比、普遍加特殊的调整办法,逐步平衡和缩小不合理的地区差异,据统计,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后达到2197元/月。

此外,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5年7月起按省政府决定由每人每月65元提高到80元,使全省858多万城乡老年居民受益。今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将继续提高至100元,增幅达25%。与此同时,为强化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提高了对按较高水平缴费的参保人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对选择按480元/年以上档次缴费的,财政补助从原30元/年提高至60元/年,以加大个人账户规模,提高未来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增发3元基础养老金。

医疗保险:

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

医保的惠民覆盖面也不断扩大。省人社厅负责人告诉记者,2015年全省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亿,其中职工医保3644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71万人,参保率逾97%,约占全国六分之一,实现了制度和人群两个全覆盖。

在归口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全省21个地级市均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筹资、待遇、基金、经办服务、信息系统等,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加同一种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医疗保障均等化。

同时,医保住院和门诊待遇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7%和76%,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5.7%和64%,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47万和43万。

目前我省已全面实施门诊特定病种,将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病情稳定、须长期接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尿毒症等重特大疾病和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据介绍,目前全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达23种,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和65%,而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则分别达到61%和55%。

对于重大疾病的保障,全省21个市均出台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目前,全省大病保险平均可报销19万,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超过14.3个百分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疾病保障人群从农村儿童扩大至城乡儿童,由居民医保、医疗救助分别补偿70%和20%,个人仅需要负担10%。

作为全国流动人口大省,广东2013年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省内顺畅转移接续,目前全面实现统筹区内就医即时结算,并初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在实行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在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推广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工伤保险:

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降至0.3%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去年全省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提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据介绍,2015年,全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49.13万元提高至53.91万元;伤残津贴在连续第十年调整提高10%的基础上,通过特别调整每人再加发150元/月,累计提高16.9%,人均达到2548元/月,进入全国前列;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应提高了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同时我省继续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去年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从今年1月1日起将再次下调省直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从原规定的0.8%下调至0.3%,并且不设定具体的截止期限,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

“自2009年以来,这是第四次实施阶段下调省直工伤保险费率,且本次下调幅度最高,达到了62.5%,预计每年减少征缴超过2.54亿元,惠及省直参保单位5000多户、参保职工60多万人,进一步减轻省直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上述负责人表示。

失业保险:

农民工可享城镇职工同等待遇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从去年7月1日起,全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实现失业保险同等缴费,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工不仅可以享受以前的失业保险金,也增加了医疗保障、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个不同群体的体制并轨,实现了失业保险政策的均等化。新政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工参保热情,截至去年底,全省农民工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772万人,占全部参保人数的62.4%。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全省失业保险支出项目增加,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新规,失业保险支出项目新增了求职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育津贴和就业创业鼓励等,其中,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5%,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的3倍失业保险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为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医疗保障方面,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应缴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再缴费。支出项目增加后,失业人员待遇水平明显提高,截至2015年12月,全省人均月失业保险金水平达1123元、求职补贴348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8%。

“新规在保障生活的同时,逐步将重点向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转移,鼓励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创业。”省人社厅负责人称,提前再就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提前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全部剩余失业保险金,同时鼓励失业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支持失业人员获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实现更高层次的就业。

生育保险:

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生产全过程

生育保险方面,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去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不仅将保障范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实现全程保障,而且将失业人员、退休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保障范围。

与此同时,全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项目, 并推进生育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截至去年12月底,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2801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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