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条件
1、广东省户籍,至2011年7月1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 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且符合第1条,并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
补缴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
2、个人人事档案原件或工作证、工会证、工资条、津贴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等;
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有效参保证明(在我市参加企业养老参保无需提供)。
【备注】:如不能提供原始档案,需填写《遗失档案的未参保企业人员情况表》。
补缴手续
1、广东省内户籍非东莞户籍,申请人在原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如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到工作时间最常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2、东莞户籍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特别说明
1、缴费基数为不低于申请一次性缴费时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12%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3、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
4、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到一次性缴费受理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补缴地点
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市局及各分局联系电话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