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标准,河北社保缴费比例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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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日前,河北省人社厅印发文件,细化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河北省人社厅规定,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同时存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河北省人社部门将提高服务水平,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信息系统,实现制度衔接的电子化经办,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中的应用。各地将积极宣传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帮助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准确了解政策。同时,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和政策执行力,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

河北养老保险缴费设13档 养老金每月增5元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河北省2012年实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从今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过去10档次调整为13档次。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将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60元。

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意见提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河北省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设区市政府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所辖开发区(园区、新区)居民在当地或回居民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此前,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完善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省人社厅一位负责人表示,缴费档次的增多,可以为高收入城乡参保群体提供更多选择。他们通过多缴费,获得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年补贴30元;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年补贴60元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

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河北省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涨至60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迁户籍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生存认证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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