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人社保断交怎么补交及断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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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条件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6个月以内社会保险费的;

2、因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

补缴材料

1、因未及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招(录)用、聘用材料复印件;

2、经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法院调解或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限期整改指令书》、法院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等;

3、根据“居转户”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需携带《社保补缴办理通知单》。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申请补缴且补缴时段的起始时点距办理补缴手续时点在6个月以内的,单位可直接在社会保险自助平台操作员工补缴;

6个月以上的,单位需携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卡及提供:

1、用人单位书面申请(说明补缴理由、起止时间、补缴基数等相关情况,加盖公章,并由补缴对象签名确认);

2、《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补缴时段涉及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或财务发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填写《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

补缴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申办表格

《社会保险业务变更项目申报表(用人单位汇总填写专用)》(申字4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企业、事业单位、公益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https://zzjb.12333sh.gov.cn)办理本项目。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事程序中的第1、3条,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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