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假和生育奖励假的津贴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其实,很多参保人不知道,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这一阶段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政策调整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参保人小王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产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贴标准就是4500÷30×128=19200元。
领生育保险需持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俗称“准生证”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本市出台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此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