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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制度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办理程序、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保障措施等内容。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明确了特困人员范围

对具有北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明确了办理程序

该制度从多方面对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申请程序中增加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主动帮助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在审批程序中增加了自理能力评估环节,确保特困人员获得满足需求的照料护理服务。

明确了救助供养的规定

该制度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等救助服务。

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分档制定;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明确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主要分为分散供养、集中供养两种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此外,该制度还分别明确了供养服务的资金保障、明确了供养服务的机构管理。就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政府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现了制度统一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和城市特困人员管理办法统一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实现了标准统筹

新政策对城乡救助供养标准进行统筹,即救助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平衡区域差异。

明确了两个标准

新政策明确规定了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两个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

此外该制度分别细化了制度衔接、突出了服务保障。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社会福利等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物质救助与日常照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工作。

延伸阅读:京籍3类三无人员纳入救助对象

办法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包括具有北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须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以及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

年满16周岁的特困人员,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需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办法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主要包括6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电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提供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除基本生活条件外,救助内容还包括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住房救助、提供教育救助。同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救助供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不得按标准平均分配。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分别不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医疗费用方面,办法明确,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从救助供养经费统筹支出。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陪护的,陪护费用也从该经费支出。

在住房救助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将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市场租房补贴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同时,通过冬季燃煤自采暖救助、集中供热采暖补助和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等方式给予供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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