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宁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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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起,只有困难企业才能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且必须向人社部门报备,此外,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将提高至1600元。

困难企业须向人社部门报备后

才能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12月16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中重申,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应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交养老保险费,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宁德市与省里标准一样,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纳。”宁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过,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未执行这一标准,而是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这就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此次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只有按照政策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的,必须符合‘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亏损,确实无法正常支付工资(连续亏损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该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从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如需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必须同时向征收机关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对于此前已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的参保企业,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宽限期后还未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的,从第4个月开始应连同前3个月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提至1600元

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增加60元

同时,通知中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今后每年以一定的幅度增加。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际,拟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宁德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新标准计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明年将从260元提高到320元,增加了60元。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基数提高了,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也就更多了。”该负责人解释道。

而参保的私营企业等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

参保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中属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下岗自谋职业的“4050”大龄人员,继续落实配套的缴费补助政策。

宁德市直各参保单位执行新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9578元,最低不低于1916元。


记者了解到,市直各参保单位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每年调整一次。根据市统计局数据,宁德市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311元,因此,参保单位最高缴费基数不超过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578元,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916元。与去年相比,今年的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所提高。


具体为: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2012年6月份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申报缴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按工资总额申报缴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资总额应不低于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916元。企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低于2011年度月平均缴费的工资总额的,按最低不低于2011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2204元缴纳。


参保单位辞职、退职或档案寄存人才中心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宁德市2011年月平均缴费工资2204元为基数申报缴纳。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和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不低于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916元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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