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社保缴费基数比例调整最新规定,潮州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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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参加社保费综合费率的单位及人员缴费标准的调整

参加机关养老保险或个人缴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临时工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申报。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暂不调整,待省发文后另行通知。即: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省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的300%,即13404元的,以1340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408元的,以2408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1210元的,以1210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个人月平均工资(薪金)总额高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300%,即10773元的,以1077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91元的60%,即2155元的,以2155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仍按综合费率26.8%征缴,其中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3%(单位15%,个人8%);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2%(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1%(单位负担);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仍按0.8%(单位负担)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2015年度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并自2017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设置两个缴费待遇档次。A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B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2015年B档标准执行,即:本市一类医院88%、本市二类医院83%、本市三类医院68%、外市医院58%。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0万元分别提高为A档24万元、B档3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3万元提高为35万元。

(三)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由原单次限额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提高为单次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四)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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