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最低基数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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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社保最低基数是多少呢?大家是否知道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6]102号)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38元,月平均工资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7086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34元。

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17.2元、失业保险费85.03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50.4元、失业保险费51.02元。

延伸阅读: 北京社保转移流程:

一、基本医疗保险转出手续

转出条件:医疗保险为减员转出状态

1.第一种情况为:用人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凭证》,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2.第二种情况为:收到外阜转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生成《参保凭证》第二联、《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转出)》一并装订归档。

二、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手续

1.用人单位提交经单位确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

2.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存在欠费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告知书》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经(代)办机构录入《联系函》,生成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邮寄。

三、基本养老保险临时账户转出手续

1.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办理“转外省申请中断”业务,打印《参保缴费凭证》

2.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受理参保单位申请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并邮寄。

3.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录入《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办理“转外省市”终止缴费,同时生成打印《信息表》。

4.社保经(代)办机构将一份信息表邮寄;一份转财务据此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社保卡异地办理不必要材料

1、对非本地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其他地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2、逐步取消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手续。

3、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进一步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补充材料。

4、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5、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手续。

6、对已办理“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申领、变更、注销、验证等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7、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要求提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

8、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服务,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人员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取消档案保管费

1.将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明确规定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同时,启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逐步实现档案基础信息异地查询。

2.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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