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省社保卡遗失补办流程
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退休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居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云南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须知: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数额,按月由税务部门进行征缴。未按期缴纳医保费用的,由相应的税务征缴机构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1?10日为缴费期。超过缴费期,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向欠缴单位发出催缴通知,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欠缴单位,除补收欠缴部分外,按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