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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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

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预计将有89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离休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

辽宁养老金这次能涨多少钱呢?

我省从2004年起,连续12年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均增幅在10%左右。经过连续12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已经从2004年的581元提高到2017年的2304元。

定额调整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9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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